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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属现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现货交易顺利进行,依照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等交易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收程序

第三条  交易商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以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过户形式进行交收,或者在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自主进行线下交收,并在交收完成后,在交易中心进行确认。如采用线下交收由交易商自行承担线下交收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完成交易商保留货物已过户的凭据,以备交易中心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  交易双方交易商选择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收的,商品应当指定交收仓库,并于交易协议规定的交期内完成。

第五条  交易协议生效后,交易货款业已支付或业已冻结的,经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确认,由交易中心通知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如有)、指定交收仓库或其它合的商品保管方办理交易商品过户,并通知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办理资金过户,完成交易商品交收。

第六条  交易商品过户,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的货主信息为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实物仓单等权利凭证应当交付给买方。

第七条  资金过户后,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

第八条  除特别约定情况外,卖方承担交易商品过户之前的仓储、保险等全部相关费用,买方承担交易商品过户之后的仓储、保险等全部相关费用。

第九条  货物交收完成后,交易双方按交易约定交易中心缴纳相应的交收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具体交易商情况对交收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买方可将交收完成的商品重新参与挂牌交易,也可以办理实物商品出库。

第十一条   买方办理实物商品出库的,应凭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等权利凭证至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指定交收仓库在核对实物仓单等权利凭证、交易平台系统中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及库中实物商品的名称、数量、批号、箱号等无误后,应办理出库。买方提货前,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办理完成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注销手续。交易中心及指定交收仓库应对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记录进行留底保存。

第十二条   买方办理实物商品出库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提货,也可以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

买方在提发货前应到指定交收仓库进行验收,不验收的,视为认可交易的商品无误。

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的,买方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督发货过程;未监督发货的,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三条   买方完成交易商品出库后,如果需要将交易商品入市交易的,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由指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以及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等重新生成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于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交易商品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

第三章 交易商品检验

第十五条   商品提供有效质检证明,或经检验或抽检合格的,可在指定交收仓库入库。由指定交收仓库出具实物仓单,并由交易中心按照规定办理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注册登记,才可入市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商品检验机构,由交易中心指定并公告。应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易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及标准按《委托检验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商品检验机构负责对入库商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确认,检验费用和损失由交易商品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   交易商在交收过程中产生质量纠纷的,可以选择交易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报告。

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易商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十九条   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须在交收完成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且未出库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通知买方、卖方及交易商品检验机构共同对该批货物进行抽样,未参与抽样的,视为认可抽样及检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品检验应当在抽样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相关费用由买方预缴,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还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章 违约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应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交易商注册、挂牌时提交的交易商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二)卖方交易商的交易商品不符合约定的;

(三)买方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成交保证金的;

(四)买方交易商未在交易协议约定的交收时间前交纳全额货款的;

(五)交易商违反交易协议其它约定的。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违约违规的,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定》规定一项或多项违约违规处罚措施,同时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措施,但有关处罚并不会使违约违规方免于承担相应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相应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责任:

(一)责令违约方改正;

(二)对违约方的交易对象注册、挂牌申请不予受理;

(三)将违约方的保证金冻结并转到守约方;

(四)对违约方处以违约金并转至守约方;

(五)调降违约方的信用等级;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惩罚措施。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为违约部分协议价值的5%。双方都违约的,按照交收终止处理,交易中心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协议价值的5%的罚款,交易商缴纳的保证金应优先充抵罚款。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及具体交易商情况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违约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申请交易中心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交收操作规程,以及各交易商品的交收细则,对交收操作的步骤、交收商品的品级、单证、包装、交收时间段、交收单位、最小交收单位、溢短量、质量检验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管理办法由交易中心制定修改,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  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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