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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属现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现货交易顺利进行,依照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指定交仓库等交易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电子交易席位”,系指交易商根据交易中心分配的交易商代码,使用其设定的交易密码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平台系统参与现货交易的电子通道。

第四条  “挂牌”,系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买卖信息。挂牌分为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

第五条  “摘牌”,系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行为。

第六条  协议交易”,系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交易的商品、品牌、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交易要素,并在交易中心完成合同签订、货款清结算、货物交收等的行为。

第七条  “极速转卖”,系指买卖双方合同成立后,买方将同一电子库存单项下货物转卖另一买方的行为。交易中心、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及其现货清算成员、指定交收仓库通过锁定库存单、资金的方式,保障转卖交易中所有卖方、买方的货物及资金安全。

第八条  “卖方交易商”,系指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有意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商。

第九条  “买方交易商”,系指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有意受领交易商品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交易商。

第三章 电子交易席位

第十条  在取得交易中心的交易商资格及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即拥有个电子交易席位。交易商有权使用电子交易席位,由交易商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关网络通讯与终端设备,交易中心提供入网接口,开通电子交易席位后才能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调整包括席位费在内的各项收费标准。交易中心有权决定席位费、手续费的免除。

第十二条   交易商退市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电子交易席位与交易商代码一并注销,已缴纳的席位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交易商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电子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纪录,且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条件的,可以批准增加电子交易席位

第十四条   交易商资格及代码注销的,其拥有的电子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撤销交易商的部分或者全部电子交易席位:

(一)经营管理混乱,被执法、司法部门或交易中心查实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三)交易商资格已经注销的;

(四)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撤销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挂牌与摘牌

交易方式分为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挂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挂牌、双方协议交易卖方进行挂牌的,应为经过审核的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

第十六条   挂牌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09:00至下午15:00

第十七条   卖方挂牌的,交易中心与第三方仓单公示平台,应当审核卖方登记的交易对象等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信息,审核通过后,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对现货商品进行冻结,冻结完成后,卖方可以发送挂牌指令,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或者交易中心指定的其它载体上挂牌。

第十八条   买方挂牌的,交易中心应当审核买方提交的现货商品需求信息及挂牌保证金的缴纳信息,经交易中心核实后,通过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对保证金进行冻结,冻结完成后,买方可以发送挂牌指令,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或者交易中心指定的其它载体上挂牌。买方可以采用交易中心认可的其它履约担保方式进行挂牌。

第十九条   双方协议交易的,应在协商确定交易要素后,由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交易中心订单系统录入交易要素,形成订单。经另一交易方确认后,订单确立。存在录入信息有误的情况,相关责任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协议交易中,默认保证金为零,但交易双方可自行约定并在订单中设置买方或卖方保证金比例。订单中保证金比例不为零的,交易中心将通过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对买方或卖方保证金进行冻结,冻结完成后,订单确立。如交易商账户资金不足,导致保证金冻结失败的,则订单不予确立。

第二十条   挂牌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时间及调整等事项,由交易中心决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挂牌,可以选择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在线自主议价,也可以使用交易中心撮合服务。议价内容由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系统设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以设定挂牌有效时限,挂牌有效时限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未能成交的,交易中心在当日交易结束后,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或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对冻结的现货商品或挂牌保证金进行解冻。

第五章 成交与转卖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挂牌摘牌,或协议交易模式达成交易的,买方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缴纳成交保证金,并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订立交易协议买方挂牌的,挂牌保证金可自动转为成交保证金,不足部分应及时补足。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买方通过极速转卖功能进行转卖时,则交易中心系统将对该仓单或电子库存单进行锁定,买方就此电子库存单,与另一买方达成买卖合同,直至某一买方(最终买方)不再转卖交易中心系统将关联同一仓单或库存单项下多笔交易,包括仓单或库存单过户关系及货款收付顺序。最终买方付款时,系统将根据合同顺序,将货款依序逐笔付至各级卖方,电子库存单将依序逐笔过户至各级买方。

第二十六条   成交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时间及调整等事项,由交易中心决定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确认交易协议如涉及成交保证金,交易中心应当通知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冻结成交保证金冻结成功协议生效如冻结失败,交易协议无效,买卖双方需重新订立交易协议如不涉及成交保证金,交易协议订立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交易协议应当对交易商品的交收时间进行约定,可以是成交当日(T日)交收,也可以是T+n日交收(具体n的取值限制以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交易中心应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将交收时间通知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及指定仓库。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于交收当日通知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冻结交易总金额余款。

交易商品过户与资金过户,按照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的相关业务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   交易协议成立后,卖方应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具体交易商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挂牌摘牌、成交等交易过程中的登记、变更、流转、注销等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信息公示,按照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的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平台系统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交易商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但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六章 交易商代码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代码管理,交易商代码是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专用代码,一个交易商对应一个代码。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应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代码的密码,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代码及对应的密码,登录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后,才可进行交易。

交易商应妥善保存代码及密码,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章 交易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现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商品电子仓单或电子库存单信息、现货交易行情、各种现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以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发布、管理交易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通过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的有关媒体信息经营机构对社会公众发布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有关媒体或信息经营机构转发交易信息有误,影响交易商交易的,或者影响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业务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交易相关主体、有关媒体、信息经营机构以及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及散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中心许可,其它机构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八章 违约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有以下异常交易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的紧急或限制措施:

涉嫌自买自卖的;

(二)涉嫌与其它交易商进行虚假交易;

(三)涉嫌以明显背离市场行情的价格挂牌的;

(四)涉嫌通过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金额较大的;

(五)涉嫌恶意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六)本办法规定或者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的违约违规处罚措施:

(一)提供的开户资料或者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不真实的;

(二)提供的交易商品质量、品牌等要素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退市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破坏交易秩序、操纵交易价格的;

(五)破坏攻击交易平台系统的;

(六)利用交易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交易商义务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拒不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在交易中心的交易商评估体系中评分过低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交易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协议款项的;

(二)卖方未按交易协议的约定,办理交易商品交收或所有权转移的;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协议约定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卖方违约且协商不成或拒绝协商、调解的,易中心可以通知指定交收仓库迳行办理交收手续,并配合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

买方违约且协商不成或拒绝协商、调解的,交易中心可以通知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后,提取与违约部分相应的比例,交付卖方作为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规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四十七条   管理办法由交易中心制定修改,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八条   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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